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申請是提交幾次都可以的。到中國的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短期滯在簽證時,收到不許可的通知之后,需要過六個月才能再次提交申請,但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再次申請是隨時都可以提交的。
您是以“在日本監(jiān)護·養(yǎng)育日本人子女的外國人母親”這一身份取得定住者簽證許可的。如果不把孩子帶到日本來養(yǎng)育的話,您很難取得定住者簽證的更新。
在工作之余從事的打工,如果其業(yè)務范圍符合您當前的在留資格時,您應該是在取得會社責任人的承諾許可書之后,向入國管理局再申請一份就勞資格認定證明書。
日本人配偶在留資格的持有者在同日本人離婚時,如果經歷過3年以上的實質性婚姻,其本人又具有獨立生活的生計能力,并且在日本可以安定下來,就可以變更為定住者簽證。
在留資格變更申請書是到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入國管理局提交的。因此,您應該到東京入國管理局提交申請。提交申請時,還要附上“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以及同法施行規(guī)則第5條的規(guī)定,交付給勞動者的寫明勞動條件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