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持有三年的“人文知識·國際業(yè)務”在留資格,妻子原來持有“家族滯在”在留資格。但在5年前,她因為違反了資格外活動的規(guī)定,被遣返回國了。現(xiàn)在已經過了5年,我想重新給妻子申請“家族滯在”在留資格,辦到日本來。問題是,我從下個月開始,就要被派到馬來西亞工作一年。請問,我被派到海外工作期間,也能申請妻子來日本嗎?
妻子的家族滯在簽證是以在日本和丈夫過同居生活為前提的。您要是長期被派到海外工作的話,就不能滿足此條件。提交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申請時,需要附上在職證明書,您被派到海外工作的事情也會一目了然。不過,對于以一年之內的短期就勞為目的的外國人的妻子及孩子,馬來西亞政府會發(fā)行家族簽證。
我現(xiàn)在與一名日本人結了婚,持有三年的“日本人的配偶者”在留資格。我和前夫之間有個兒子,想申請“留學”簽證來到日本,但經濟保證人還沒有定下來。我的前夫在國內是一個普通的工人,收入不多。我的日本丈夫已經退休了,靠年金來生活。我在一家工廠打工,月收入只有8萬左右。請問,由誰來當我兒子的經濟保證人比較合適?經濟保證人都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
“留學”的經濟保證人(經費支付人)必須是申請人的親屬或關系非常密切的人。至于年收入,雖然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但要能夠穩(wěn)定且持續(xù)地給留學生提供學費以及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