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日本人的配偶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在與日本人的配偶離婚并與日本人再婚的情況下,未向出入境管理廳長官申報。如果在許可階段進行申請,申請會被拒嗎?
在此種情況下,出入境管理廳將考慮具體情況作出決定,包括沒有向移民服務(wù)局局長通知他/她的日本配偶離婚的情況。
此外,如果不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申報與日本人配偶離婚的情況,根據(jù)入管法第 71-5-3 條,可能會被處以 20 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作為日本人的配偶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離婚,為什么不去地方入國管理局就不能提出離婚申報?是否可以建立一個系統(tǒng),在向市政當(dāng)局提交離婚申請后自動與移民服務(wù)局的系統(tǒng)進行同步?
在留管理制度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將持續(xù)掌握中長期在留日本的外國人在留管理所需的信息??紤]到掌握市町村的在留信息的必要性,在例外情況下,可以通過直轄市町村長進行申報,因此其他居留管理所需的信息必須向地方入國管理局申報。
由于配偶身份是在留資格的基礎(chǔ),因此離婚等婚姻關(guān)系的終止申報應(yīng)隨時向出入境管理廳長官提出。為了不給人們帶來沉重的負擔(dān),也可以進行郵寄。
您也可以使用“移民服務(wù)局電子通知系統(tǒng)”在線提交通知。為了使用“入管廳電子申報系統(tǒng)”,需要事先登錄“入管廳電子申報系統(tǒng)”并登記用戶信息。
郵寄地址:
〒160-0004,東京都新宿區(qū)四谷1-6-1四谷塔14樓,東京入國管理局在留管理信息部申報受理課
移民服務(wù)局電子通知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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