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臣可以撤銷外國人的居留地位,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外國人通過虛假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得居留地位,例如提交偽造的文件或信息,在申請表上作出虛假陳述,或在申請入境或延長停留期限時提出虛假要求。
(2)外國人未從事其原始居留地位規(guī)定的活動,而從事或試圖從事其他活動。這適用于在附錄1中具有指定居留地位但未從事應從事的活動并在日本從事或試圖從事其他活動的外國人,且沒有正當理由。
(3)外國人在一定時間內(nèi)未根據(jù)其原始居留地位從事活動。但是,如果有合理理由不從事活動,則不會撤銷其居留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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