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理由”的有無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例如以下情況可能被視為存在“正當理由”,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成為在留資格取消的對象:
(1) 因所在公司突然破產或所謂的派遣切斷等原因失去住所,并由于經(jīng)濟困難未能確定新的住所;
(2) 由于配偶者的暴力(所謂的家庭暴力)而需要避難或保護;
(3) 因為醫(yī)療原因需要住院治療等,醫(yī)療上無法避免的情況被認可,并且沒有代替本人進行報告的人;
(4) 因為突然出差等原因搬家,或者在再入境許可(包括假定的再入境許可)期間離境,無法進行報告;
(5) 在執(zhí)行在留活動時,由于經(jīng)常出差等原因每次在日本逗留的時間很短,因此沒有設置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