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如果行使非法手段等的惡意程度很高(例如虛假表示符合入境拒絕事由或申請人偽造了在日本的活動內容或經歷),或者沒有按照原來的在留資格從事活動,且存在相當理由懷疑其逃亡,那么在取消在留資格后,將立即采取強制退去措施。
另一方面,如果行使非法手段等的惡意程度不高(例如,除申請人以外的人提交與事實不符的文件等),或者沒有根據原來的在留資格繼續(xù)從事活動一段時間,或者中長期居住者未履行居住地的報告義務或提交虛假報告,那么在取消在留資格時將指定一個出境寬限期間(出國猶予期間)不超過30天的期限,要求他們在該期間內自愿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