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人通過虛假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得居留地位,例如提交偽造的文件或信息,在申請表上作出虛假陳述,或在申請入境或延長停留期限時提出虛假要求。
(2)外國人未從事其原始居留地位規(guī)定的活動,而從事或試圖從事其他活動。這適用于在附錄1中具有指定居留地位但未從事應從事的活動并在日本從事或試圖從事其他活動的外國人,且沒有正當理由。
(3)外國人在一定時間內(nèi)未根據(jù)其原始居留地位從事活動。但是,如果有合理理由不從事活動,則不會撤銷其居留地位。以下情況適用:
Ⅰ在日本擁有附錄1規(guī)定的指定居留地位(如“技術實習生”、“熟練工”、“學生”、“隨從”等)且未從事原始活動三個月或更長時間的外國人(“高度專業(yè)人才2號”為六個月)。
Ⅱ在日本擁有“日本國民的配偶或子女”(不包括日本國民和特定永久居民的子女)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身份且未從事其配偶的活動六個月或更長時間的外國人。
(4)中長期居民未報告其居住地址或在報告其居住地址時提供虛假信息。以下情況適用。但是,如果有合理理由未報告地址,則不會撤銷其居留地位。
Ⅰ通過入境許可或更改居留地位許可成為中長期居民的人未在90天內(nèi)向司法大臣報告其居住地址。
Ⅱ中長期居民在離開先前報告的居住地址后90天內(nèi)未向司法大臣報告其新居住地址。
Ⅲ中長期居民向司法大臣報告虛假居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