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出入境管理法附表 1-2 的“公司內(nèi)部調動人員”項右欄中記載的“公司內(nèi)部調動人員”在留資格在日本居住的人可以進行的活動在日本開展的是:將設有分支機構和其他辦事處的公共和私人機構的外國辦事處的員工在一定期間內(nèi)轉移到日本的辦事處,并在此執(zhí)行“技術/人文/國際服務”該部分下方一欄中列出的表格活動。”因此,以“公司內(nèi)部派遣人員”在留資格進行的活動與以“技術/人文學科/國際服務”在留資格進行的活動的不同之處在于,在日本的活動具有有固定的調動期間。有些事情只能在調動的特定辦公室進行,除此之外,活動可以說屬于“工程師/人文/國際專家”的在留資格服務”。
(2) 省令規(guī)定的“公司內(nèi)部調任者”在留資格的第1條標準是“在與申請有關的調動之前,移民法已經(jīng)從事了在留資格中列出的工作附表 1-2 的技術人員/人文學科專家/國際服務部門的右欄。”(換句話說,如果您不符合“公司內(nèi)部派遣人員”在留資格的條件),以及如果您符合“技術/人文學科/國際服務”在留資格的登陸許可標準,例如,如果您不限制轉移期間,您將可以進入日本“工程師/人文/國際服務專家”的居留身份。此外,規(guī)定符合“技術/人文學科/國際服務”在留資格的活動必須根據(jù)“與日本公共或民間組織的合同”進行,但該合同必須包括在雇傭合同中,但不限于此,包括委托、委托、臨時合同等合同。但是,由于居住活動需要繼續(xù)進行,因此這些合同必須與特定組織(可能不止一個)保持連續(xù)。
(3) 順便說一句,如果外國人沒有連續(xù)工作超過 1 年,并以“技術/人文學科/國際服務”的居留身份進入日本,?作為屬于活動的必要條件“國際業(yè)務”的在留資格,如前所述,必須根據(jù)“與日本的公共或民間組織的合同”進行活動。但是,對于“公司內(nèi)部派遣人員”來說,同樣需要根據(jù)與日本的公共或民間組織簽訂的合同進行活動。由于外國人在轉移前被外國公司雇用時已經(jīng)與外國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因此他與雇傭合同簽訂了“與日本公共或私人組織的合同”。因此,新合同不是從同一公司的外國辦事處轉移到日本辦事處的情況下需要。這一點不是“公司內(nèi)部調動者”在留資格所特有的,所以即使以“技術/人文學科/國際服務”的在留資格進入日本,在調動的情況下,也有無需與在日外國法人的總公司、分公司等簽訂新的雇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