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xù)離婚與永住申請
問:10年前,我與日本人結婚后來到了日本。2006年離婚之后,我也沒有去變更“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簽證。2年后,我與另一個日本人再婚,并更新了簽證。2010年,我又第二次離了婚。2011年后,我將簽證變更為了“定住者”簽證?,F在我持有的是3年簽證。請問,我是否可以立即申請永住權?
答:您結婚后又離婚,并且從簽證上來說,從2006年至2008年的這2年期間為空白期間。因此,即使入國管理局做出對您有利的判斷,您也需要再過2年,把空白的2年補上之后才能申請永住權。如果嚴格地判斷,您必須在變更為定住者滿5年之后,入國管理局才會允許您申請永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