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配簽證與永住申請的條件
問:2002年,我以“留學”簽證來到日本。2009年10月與日本人結(jié)婚后,就將簽證變更為了“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簽證。丈夫他2011年10月被公司裁員后,一直到最近才就職找到新的工作。我平時也有打點臨工過著日子。簽證更新后,我又取得了1年的簽證。到了2012年10月,我與丈夫結(jié)婚就將滿3年。請問,我什么時候才可以申請永住許可?
答:永住許可的基準中對在留期間的一般原則是要求申請人連續(xù)10年以上居留日本國,且變更為居留簽證或者就勞簽證后經(jīng)過5年以上。但是,作為特例,日本人配偶者只要持續(xù)實質(zhì)性婚姻3年以上,且連續(xù)1年以上在留日本國,即可滿足申請永住許可的條件。到2012年10月,您就可以滿足日本人配偶者特例的條件了。但是,如果申請人沒有取得當前在留資格所允許最長期限的簽證,就無法申請永住許可。7月9日修正入管法實施之后,日本人配偶者簽證的最長期限也將延長為5年。所以,如果更新后您可以取得3年或5年簽證,到時就能夠申請永住許可了。同時,永住許可的基準中對于生計能力的要求是,日本人配偶者必須提交最近1年內(nèi)的住民稅課稅證明書·納稅證明書。生計能力是以家庭為單位來審查的,因此您可以提交夫妻兩人的相關(guān)證明書。